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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佳信共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汉中市财政局 2022-09-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YC22307013(CGP)

二、项目名称:

诉讼服务中心审判业务装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佳信共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街道办事处莲花苑小区5号楼一单元302室

       被投诉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35号

四、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我局通知代理机构对投诉事项予以答复说明,并调阅了采购活动全部书面材料,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调查。于2022年8月1日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举证补充说明》中,针对投诉事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为:2021年7月16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设备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2019年10月25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法院执行系统系列软件及一体机中标(成交)公告”,2021年8月18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法院智慧执行一体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2021年泗阳法院人民陪审员系统及执行一体机采购项目结果公告”,2021年8月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天津法院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被投诉人提交的《关于投诉书及补正说明的回复函》称:执行一体机、自助查询终端一体机及其他所有信息化自助设备属于新设备采购,经采购人调研问询满足与上级系统对接的此类设备参数要求的供应商≥3家,且均为不同品牌。 经核查:采购文件第四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化自助设备,需提交相关证明(以生产厂家出具的加盖鲜章的原件为准),如无法提供则视为严重负偏离,按废标处理。采购文件资格性审查部分明确表述“资格性审查内容为招标文件第四章内容”。 本机关审理认为: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依据不能佐证投诉事项中列举的设备具有品牌指向性及参数唯一性。但是采购人应对采购文件所要求的无缝衔接参数具体量化。采购文件中将生产厂家出具的加盖鲜章的原件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汉中市财政局

2022 年 09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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